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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召开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启动工作会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规范药品购销秩序,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8月2日,市医改办组织召开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启动暨培训会,正式公布市医改办、市卫计委、市发改委等8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株洲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市政府副秘书长董小平、省卫计委药政处长武昆、市卫计委主任张纯良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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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目的是压缩中间环节,净化药品流通环境,降低虚高价格,让人民群众使用到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通知》要求,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文件公布之日起药品采购全面实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行“两票制”,2017年9月30日前为过渡期,过渡期内,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应按“两票制”要求调整并重构药品供应体系。2017年10月1日起全市公立医疗机构正式全面实施“两票制”。

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按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及随货同行单的购、销方名称、付款流向和付款金额应当一致。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印章的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该批药品进货发票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并纳入专项档案管理。

为保证“两票制”平稳落地,保障药品及时有效供应,《通知》还对一些特殊情况作了相应规定:

一是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视同生产企业。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二是规定对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以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

三是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仍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

会议要求,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要加强对“两票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监管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广泛宣传“两票制”的目的意义,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调动各方面对“两票制”改革措施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县市区卫计局分管局长;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负责人及部分药品供应单位代表共计140余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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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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