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Ο一五年五月
目 录
一、部门职责……………………………………………………(1)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9)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24)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24)
(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26)
(三)医院感染与医疗废弃物监管………………………(28)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28)
(五)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监管…………………………(29)
(六)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及应用的监管……………(31)
(七)中医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管 …………………(31)
(八)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评价的后续监管………………(32)
(九)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33)
(十)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35)
(十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36)
四、公共服务事项…………………………………………(38)
一、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盖章):株洲市卫计委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科室 |
联系方式 |
1 |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区域卫生规划,组织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 |
贯彻执行卫生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
办公室;法监科 |
28682186; 28682126 |
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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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卫生行政许可审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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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卫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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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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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统筹规划和协调优化全市卫生资源配置工作 |
计财科 |
28682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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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和指导卫生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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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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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承担市属卫生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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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拟订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卫生、精神卫生、卫生监督执法、采供血等卫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指导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监督母婴保健工作和专项技术的实施 |
拟订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卫生、精神卫生、卫生监督执法、采供血等卫生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
妇社科 |
28682299 |
指导全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
农合办 |
28682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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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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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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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与效益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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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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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信息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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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妇幼卫生体系建设 |
妇社科 |
286822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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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妇幼健康服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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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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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级的规定和要求,做好本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机构的规划、遴选与推荐工作,以及日常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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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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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及全民健康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
组织贯彻落实湖南省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 |
疾控科 |
28682110 |
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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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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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和控制血吸虫病的发生和疫情蔓延 |
血防办 |
28682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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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血吸虫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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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市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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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指导医疗机构改革;管理市本级公立医院;负责对医疗机构设置的审批和执业医师资格及注册的核准;监督管理医疗服务质量、临床用血质量和采供血机构 |
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 |
医政科 |
28682129 |
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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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实施医务人员服务规范、执业资格和从业许可制度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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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监督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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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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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授权的医疗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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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全市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
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
药管办 |
28682166 |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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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药品生产及配送企业、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交易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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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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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卫生应急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重大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中的医疗救治、疫情防控工作,防止和控制疾病的蔓延扩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监测和报告 |
拟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规划、制度、预案和规范措施 |
疾控科 |
28682110 |
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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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指导协调开展学校常见病防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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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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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及能力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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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拟订全市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点医学科研课题的协作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组织实施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及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开展医院专科建设工作 |
拟订全市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点医学科研课题的协作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和新技术、适宜技术的推广应用 |
科教科 |
28682167 |
开展医学重点专科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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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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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及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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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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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监督管理拟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负责传染病、地方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
负责全市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监督。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 |
法监科 |
28682126 |
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医疗卫生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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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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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完善卫生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 |
指导规范全市卫生行政执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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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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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和规范医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违法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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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组织拟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队伍建设工作任务 |
组织拟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
人教科 |
28682120 |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队伍建设等工作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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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认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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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拟订全市中医药事业和人才的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市中医药工作,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 |
承担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市中医药工作 |
中医科 |
28682116 |
拟订全市中医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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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指导全市中医医院和综合医院中医业务工作并对医疗质量实行监督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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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中医药师承他继续教育、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科学技术推广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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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组织实施省市保健工作方针政策、规划;负责市级保健对象和有关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 |
组织实施省市保健工作方针政策、规划 |
干部保健科 |
28682167 |
负责全市保健工作的宏观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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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市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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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承担市医学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指导全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 |
负责组织全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
医学会 |
28682116 |
负责组织全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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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负责医疗行业的作风建设和纠风工作;负责卫生信息化建设和内部审计、统计工作 |
负责医疗行业的作风建设和纠风工作 |
监察室 |
28682196 |
负责卫生信息化建设和内部审计、统计工作 |
审计科 |
28682198 28682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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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筹规划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 |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法规科 |
28682566 |
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
统计科 |
286825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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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
原计生委办公室 |
28682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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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统筹规划和协调优化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规划和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
统计科 |
286825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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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负责编报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设施建设投资的预、决算 |
承担编制上级拨付的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预、决算 |
财务室 |
28682599 |
拟定计划生育系统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指导、监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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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干部培训和队伍建设 |
承担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职称评审工作 |
原计生委人事教育科 |
28682573 |
拟定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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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与管理的工作 |
宣传科 |
286825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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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协调新闻、宣传、文化等部门和单位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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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及评估工作;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工作。提出完善生育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加强全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 |
制定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方案;完善全市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制度,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经常性检查及年终考核工作 |
统计科 |
28682572 |
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统计工作,承担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抽样调查、专项调查和考核评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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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全市人口统计数据分析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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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计划生育政策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工作;提出出生人口预测预报和计划生育形势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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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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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负责全市计划生育有关来信来访及咨询工作。负责对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
贯彻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基层依法进行计划生育管理 |
法规信访科 |
28682577 |
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综合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共同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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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和上级部门批转的计划生育上访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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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规范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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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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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计划生育行政审批的受理和回复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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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负责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负责全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负责计划生育科学成果和节育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拟定全市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等生殖保健服务规划与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医学专家对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不育不孕症等进行医学鉴定与治疗。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指导全市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承担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规范管理工作 |
科技科 |
28682583 |
负责编制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计划;管理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指导药具和计划生育医疗器械的推广和应用 |
药具管理科 |
286825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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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负责市本级,并指导县(市)区育龄对象的生殖健康查治;负责生殖健康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服务 |
科技科 |
286825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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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卫生部门承担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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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育龄人群优生优育;承担孕前优生健康免费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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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及相关临床医疗服务;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技术并发症鉴定的有关组织工作 |
医疗服务科 |
286825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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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计生系统技术服务队伍建设 |
科技科 |
286825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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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有关计划生育部分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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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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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对外交流和合作工作,承担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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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研究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负责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落实等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制度的指导和督查;提出全市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 |
承担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执行、审核、监督、协调等工作 |
利益导向科 |
28682567 |
承担指导和督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等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制度落实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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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奖励扶助资金筹措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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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全市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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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奖励扶助信息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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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指导县(市)区计划生育协会工作 |
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
计划生育协会 |
28682558 |
24 |
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综合管理;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区域服务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
拟订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和措施;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省际省内流动人口区域协作机制;指导基层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 |
28682579 |
负责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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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全市爱国卫生和预防疾病工作 |
贯彻执行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市爱卫办综合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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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爱国卫生运动的宣传,并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普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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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组织、指导全市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村镇和文明卫生单位的创建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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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群众性的爱国卫生活动和检查评比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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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除“四害”工作和禁烟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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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统筹规划、指导全市农村改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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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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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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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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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医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管 |
市卫生局 |
负责审核是否同意中医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某中医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的材料中应包括所在地省、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的审核同意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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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负责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审批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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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地方病防治 |
市卫生局 |
负责组织实施人群血吸虫病查治、健康教育、查灭螺、疫情监测和疫情管理工作;负责防治技术指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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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 |
负责将血防地区有螺环境改造纳入水利建设项目统筹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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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局 |
结合农业生产及种植业结构调整和农田基本建设,改造钉螺孳生环境,组织开展沟渠硬化灭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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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
负责“兴林抑螺”工程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林区灭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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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畜牧水产局 |
负责牲畜血吸虫病查治和牲畜传染源管理工作;负责动物血吸虫病疫情监测和疫情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蓄水养鱼灭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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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负责血防环改灭螺工程经费预算、市本级血防事业经费的审拨和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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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局 |
负责钉螺分布区环改工程项目的规划编制及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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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局 |
负责钉螺分布区土地平整和田园化建设,协助其他部门进行环境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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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园林局 |
负责疫区有螺稻田的水种改旱作工作,制订苗圃、花木等环改工程项目规划、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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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
市卫生局 |
负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许可以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9号);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498号);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 |
某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内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某医疗机构如果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发生上述情形的,还应当报告其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接到报告、举报,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时,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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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研制、生产、经营等环节的许可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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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负责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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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局 |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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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
市卫生局 |
负责对医疗机构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3、《湖南省禁毒条例》;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 |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重点开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销售等情况检查;安全生产监督部门重点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生产、经营、仓储情况的监督检查,商务、海关等部门重点检查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情况;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对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环节开展监督检查;工商部门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登记等环节监督检查;环保部门负责监督对专项行动期间收缴、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的销毁工作;物价部门对易制毒化学品价格进行监控监管;公安、商务、海关等部门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加强对出口敏感地区的货柜和罐装货物的抽检,防范易制化学品走私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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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指导、协调全省各地监督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组织协调开展对跨省、市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案件的查处。实地核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开展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审批。牵头制定、实施全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和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对全省批发经营、零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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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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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 |
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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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 |
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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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局 |
负责公路、水路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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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 |
依法实行工商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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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 |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违反环境保护的行为的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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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
市卫生局 |
积极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推动医养融合发展,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的居民家庭,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2号) |
某市人民政府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民政、老龄、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计生、商务、科技、经信、质监、规划、环保、工商、税务、物价、公安消防、食品药品监管、园林、房产、人防、档案、金融等部门参加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推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任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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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 |
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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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
进一步建立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健全和规范养老服务标准、评估体系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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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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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 |
负责保障和监管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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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局 |
制订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指导养老服务设施有序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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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社保局 |
健全医疗保险机制,完善相关医保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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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
支持高等院校等学校通过在校教育、继续教育和远程学历教育,扩大人才培养规模,鼓励开设养老服务相关的专业课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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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管 |
市卫生局 |
负责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卫生部门检查发现,某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无卫生监督合格证擅自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为此,卫生部门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并将产品流通的情况通报食药监管部门,将无证营业且作业场所无法达到要求情况通报工商部门。食药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该企业产品情况进行核查,并对他们未建立索证、查验制度予以处罚,工商部门对该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因无法取得卫生监督合格证,注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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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负责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情况进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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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 |
负责对无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进行依法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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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职业 |
市卫生局 |
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执法监督、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组织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 |
某县水泥厂劳动者在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时,发现2例疑似职业病后,该2人向当地职业病诊断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执法检查核实他是否得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认定)申请职业病诊断。经医生诊断,1例确诊为职业性尘肺病(I期),1例确诊为职业性尘肺病(II期)。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对2例职业病进行工伤认定,确定企业赔偿标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赴企业现场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劳动者职业健康防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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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 |
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实施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管理,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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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
负责落实劳动合同、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和职业病人保障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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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
负责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的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保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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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城镇供水管网水水质检测 |
市卫生局 |
负责全市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某市供水厂设立了自来水在线检测系统,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并按月向该市城市管理局如实报告供水水质检测数据;该系统与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联网,接受省级在线监测。同时,该县卫生防疫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加强对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确保达到规定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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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
负责全市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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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学校公共卫生管理 |
市卫生局 |
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符合学校传染病防控对策、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制订本 地区学校传染病疫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传染病疫情信息;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3、《学校卫生管理条例》 |
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在当地政府和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机制的领导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保持与卫生部门的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疫情信息及防控策略,共同对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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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卫生部门将学生纳入疫苗接种优先人群。教育部门要求学校按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坚持“知情、自愿、免费”的原则,配合卫生部门组织开展学生的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特别要做好学生家长的宣传与解释工作,使家长支持和鼓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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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
配合卫生等部门,制订学校传染病防控对策、措施;督促落实学校传染病报告制度和防控措施;配合卫生部门监测辖区内学校疫情,适时发布健康提示;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等工作;在学校开展卫生健康教育和宣传;依法承担学校卫生的主体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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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食品安全监管 |
市卫生局 |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
1、《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2、《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14〕18号)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2013〕57号) |
食品药品部门在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抽检时,发现某经营户经营的蔬菜存在农药残留,食品药品部门对不合格蔬菜作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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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负责权限内食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查处重大食品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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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局 |
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畜禽屠宰环节、农产品生产(养殖)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和有关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加强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强化源头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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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
负责食用林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食用林产品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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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监局 |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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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委 |
负责食品工业行业管理,推进食品信用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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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 |
负责制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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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 |
加强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的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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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加大对食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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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局 |
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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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放射性药品管理 |
市卫生局 |
负责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 |
1、《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2、《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 国食药监安[2003] 199号) |
某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需要使用放射性药品,应先向卫生部门和环保部门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和《辐射安全许可证》后,向药品监管部门申请《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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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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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 |
负责医疗机构辐射安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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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预防处置与服务管理 |
市公安局 |
对危害公共安全和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肇事肇祸行为依法立即处置;及时对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者进行排查;依法履行有关送诊和协助治疗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68号)。 |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落实医疗机构对精神病人的治疗、危险性评估等工作;公安部门联合卫生等部门依法履行有关送治和协助治疗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贫困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城市“三无”人员中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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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 |
负责对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者的危险性评估,对精神病人纳入社区分级管理;负责对精神病人的医疗处置、评估及业务指导;负责对管理治疗人员的分级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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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
负责对贫困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城市“三无”人员中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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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
负责做好已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精神病人的医疗保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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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 |
市卫生局 |
负责人间传染病疫情监测、分析报告和应急处置,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疫情信息 |
《传染病防治法》、《卫生部农业部关于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卫疾控发[2005]383号) |
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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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畜牧水产局 |
负责动物间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及相关信息的监测、报告和分析,及时处置动物疫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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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 |
市人口计生委 |
提出完善生育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加强全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 3、《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4、《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5、《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 6、《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国计生发〔2002〕111号); 7、国家六部委关于印发《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人口宣教〔2011〕69号) |
某地专门成立性别比专项整治办公室,抽调卫生计生、公安、药监、监察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两非”案件查办专案组,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卫生计生部门摸排查找“两非”案件线索,公安、监察、卫生计生部门共同对有关案件线索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处理。公安部门严肃查处妨碍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工作人员执行整治“两非”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清理整顿终止妊娠药品批发零售市场,对非法批发、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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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 |
负责建立完善孕产期全程服务管理、B超管理、凭证引产管理等制度,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的监管,加大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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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依法打击虐待、遗弃、溺杀、贩卖婴儿以及非法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等违法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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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促排卵药品流通、销售、使用单位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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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 |
负责对“两非”有关案件的查处进行协调,必要时直接参与重大案件的查处,依法依纪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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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弃婴救助管理 |
市人口计生委 |
全面掌握辖区内居民的家庭成员情况和育龄人员的生育情况 |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 |
张某发现某弃婴甲某,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及时查找甲某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查找不到甲某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出具弃婴捡拾证明,送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儿童福利机构及时发布甲某的寻亲公告,公告期满后,仍然查找不到甲某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正式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手续。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甲某,儿童福利机构及时送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和传染病检查,并出具体检表。甲某是患病弃婴,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再结算”的原则积极予以救治,出院时医疗机构出具治疗证明。儿童福利机构持相关材料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甲某的户籍登记。甲某是办理正式入院手续的弃婴,儿童福利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做好抚育工作。有家庭想收养甲某,收养关系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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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
协调有关部门健全弃婴的接收、安置机制,加强对各类儿童福利机构以及弃婴收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提高弃婴的养育质量和抚育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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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 |
根据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推动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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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负责为弃婴办理相关手续,妥善做好弃婴接收、户籍办理等工作,要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严厉查处打击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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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
加大弃婴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指导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收养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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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宗局 |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引导和规范宗教界收留弃婴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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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流动人口管理 |
市人口计生委 |
负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信息管理,核发和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为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推进流动人员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2、《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 3、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与居住证发放办法〉的通知》(湘公通〔2011〕102号)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知识,向育龄流动人口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的计划生育服务。已婚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并符合国家有关条件的,可以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生育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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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 |
负责流动人口的健康检查、疾病预防控制管理服务工作;为流动人口提供妇幼保健、生殖健康服务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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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
负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及时为申请落户并符合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及时受理、调处涉及流动人口的治安纠纷;实行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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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 |
参与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有关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配合教育、卫生等部门研究编制包括为流动人口服务的相关设施在内的建设规划,安排本级人民政府事权范围内的建设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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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
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做好流动人口义务教育工作,保障流动人口享有与常住人口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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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
负责向遭遇临时性困难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性救助,完善社区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的各项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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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
组织开展流动人口法制宣传教育和纠纷调解工作,引导流动人口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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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社保局 |
监督用人单位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流动人口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鉴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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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局 |
负责对房屋租赁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加强对流动人口聚集地的规划管理和小城镇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各项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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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局 |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大节假日、外出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季节和区域的交通疏导和安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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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 |
督促流动人口经商人员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流动人口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的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依法查处流动人口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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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开展健康教育,普及科普知识 |
市爱卫办 |
牵头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并对健康教育情况进行督查 |
株爱卫[2010]4号株洲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株洲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各委员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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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控制中心 |
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及科普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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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组织开展除“四害”工作 |
市爱卫办 |
牵头负责组织全市开展除“四害”工作 |
株政办〔2011〕7号《株洲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株爱卫[2010]4号株洲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株洲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各委员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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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控制中心 |
负责监测“四害”密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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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组织开展禁烟活动 |
市爱卫办 |
牵头组织全市开展禁烟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80号令《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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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 |
负责公共场所的禁烟工作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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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卫生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
三.监督检查方式与程序 |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
四、监督检查措施 |
(一)县(市)区卫生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
五、监督检查处理 |
(一)行使卫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
(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
受株洲市卫生局委托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
五、监督检查措施 |
委托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
(三)医院感染与医疗废弃物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
各级医疗机构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医疗机构院内感染控制与院内医疗废物监管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投诉检举查处等。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质量控制标准等,对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
五、监督检查措施 |
通过《医院感染暴发报告与处置系统》了解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院内感染控制情况;通过现场检查医疗机构院内感染管理及医院内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省市县卫生监督部门及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予以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主要内容 |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
二、标准规范 |
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0〕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湘政法发〔2013〕2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了《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卫政法发〔2013〕5号),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危害程度、主观状态等,依据法律规范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行政具体内容已在湖南卫生信息网公布,网址:http://www.21hospital.com/。 |
三、有关措施 |
(一)市卫生局对各县(市)区卫生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
(五)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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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检查内容 |
(一)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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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督检查方式 |
根据全省规划的要求,做好本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机构的规划、遴选与推荐工作。凡未纳入地区规划、违反规划要求的机构设立申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和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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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督检查程序 |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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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
对于有违法行为的,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对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可视情况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等措施。并根据检查情况,对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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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及应用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
全市使用中药饮片的医疗机构。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一)检查中药饮片使用是否规范;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一)自查和定期上报中药饮片帖均费用。医疗机构积极开展中药饮片处方点评工作,点评内容在机构内每月公布,并每季上报帖均费用。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
五、监督检查措施 |
根据群众举报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对帖均费用超过规定等问题的医疗机构组织力量开展处方点评,连续两季超过规定的省中医药管理局予以通报批评,情节恶劣的予以延缓、暂停校验,甚至停业整顿。 |
(七)中医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
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中医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做好依法执业,行为规范;落实医院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特别是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技术准入制度等核心制度;基础医疗和护理质量管理情况,“三基三严”训练情况;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坚持抗菌药物分级使用情况;临床实验室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工作情况;科学合理用血,保证血液安全等情况。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投诉检举查处。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对照目标责任书、评审标准、质量控制标准及其他规范或规定,对医疗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
五、监督检查措施 |
定期检查主要按照年度医疗服务质量评价项目和内容,由省中医药管理局或委托全省中医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市州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对各中医医疗机构进行评价;不定期检查主要根据国家和省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相关专项活动要求,组织相应专业专家开展专项活动检查。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隐患先由检查组专家在现场反馈或统一通报至医疗机构,对于专项行动则通过情况通报统一反馈;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限期改正、通报、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对执业行为不规范的医务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
(八)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评价的后续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严格贯彻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做好依法执业,行为规范;健全并落实医院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特别是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技术准入制度等;严格基础医疗和护理质量管理,强化“三基三严”训练;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贯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坚持抗菌药物分级使用;加强临床实验室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工作;加强科学合理用血,保证血液安全等。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投诉检举查处。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对照目标责任书、评审标准、质量控制标准及其他规范或规定,对医疗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
五、监督检查措施 |
定期检查主要按照年度医疗服务质量评价项目和评价医疗机构范围,每年定期对各医疗机构进行评价;不定期检查主要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专项活动要求,组织相应专业专家开展专项活动检查。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隐患先由专家在现场反馈至医疗机构,对于专项行动则通过内部刊物统一反馈;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予以限期改正、通报、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对执业行为不规范的医务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
(九)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
受市计生委委托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
三.监督检查方式 |
(一)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
四、监督检查程序 |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
五、监督检查措施 |
委托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
六、监督检查处理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
(十)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计生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
二、监督检查内容 |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
三、监督检查程序及方式 |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
四、监督检查措施 |
(一)县市区计生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计生委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
五、监督检查处理 |
(一)行使计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
(十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主要内容 |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
二、标准规范 |
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0〕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湘政法发〔2013〕2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了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人口发〔2010〕16号 |
三、有关措施 |
(一)市计生委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卫生监督咨询服务 |
接受涉嫌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或涉及(可能)影响公众卫生健康权益的各类事(案)件的投诉、举报、咨询,按规定对投诉举报者予以登记并及时处理 |
市卫生执法监督处 |
28831360 |
2 |
社会的健康科普教育 |
提高国民健康生活理念、健康生活方式和健康素养,通过制作并下发相关的科普资料、开展各类课堂以及在各类节假日开展主题宣传活动等实现 |
市疾控中心 |
28230780 |
3 |
适龄儿童扩大国家免疫规划 |
提高适龄儿童免疫规划针对性疫苗接种水平,落实“消除麻疹、控制乙肝、维持无脊灰状态”政策,构筑免疫屏障 |
市疾控中心 |
28230780 |
1 |
受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咨询、来信来访、投诉建议 |
接受流动人口提出的在计划生育一孩生育服务登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等的咨询、来信来访、投诉,按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 |
28682579 |
2 |
流动人口计生公共服务均等化 |
为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孕环情检查、放取环、人工终止妊娠坟、输卵管输精管结扎等 |
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 |
28682580 |
3 |
计划生育药具的推广应用 |
开展计划生育药具知识宣传、咨询指导、随访服务和业务培训,做好计划生育药具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
药具管理科 |
28682591 |
4 |
全市计划生育药具免费发放 |
负责全市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编制与执行、调拨与发放,开展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药械零售市场监督检查 |
药具管理科 |
28682591 |
5 |
公共场所计划生育药具发放网点指导 |
负责指导公共场所计划生育药具发放网点的布局和设置 |
药具管理科 |
28682591 |
6 |
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
承担协调新闻、宣传、文化等部门和单位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 |
宣传科 |
28682578 |
7 |
计划生育基层活动 |
生殖健康大检查、国家免费孕前检查、妇科病普查等 |
科技科 |
28682583 |